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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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纠纷产生的根源、来源,“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当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1]

“诉源治理”机制由法院系统率先提出和倡导,自 2019 年在中央和全国层面铺展试点以来其发展态势如火如荼。基于工作惯性与政绩追求,法院系统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只会向前拓展,而非后撤或让位。[^2]

概念


“诉源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举措,从法院视角出发,在新时代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语境下,有必要引入“共治共赢、全程全域、多方多元”的现代治理理念。[^3]

“诉源”是指已经产生的,但还未发展到立案起诉的纠纷。“诉源治理”是纠纷化解途径与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进路。与现有诉讼、仲裁、调解等传统纠纷系统不同的是,诉源治理关注纠纷产生源头,从社会矛盾肇始之处着手,实现“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4]

“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进而减少诉讼性纠纷,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5]

所谓“诉源治理”,就是将诉讼案件从源头上化解,包括诉讼外部的化解和诉讼内部的化解。[^6] 其主要通过三个层次的部署加以实现:

  1. 在基层治理上避免、减少纠纷的发生;
  2. 避免已出现的纠纷形成诉讼;
  3. 通过诉非衔接渠道化解已经形成诉讼的纠纷。[^7]

郭彦关于诉源治理的 3 个层次涵义

  1. 从深化社会基层治理的层面,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
  2. 减少纠纷进入诉讼案件量的层面,避免已出现的纠纷形成诉讼,促进纠纷向诉讼外其他解决方式有效和顺畅分流;
  3. 从诉讼解纷的层面,通过各种诉非衔接的渠道,优质高效化解已经形成诉讼的纠纷。

“诉源治理”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源治理是指诉讼之外的纠纷实质化解。广义的诉源治理既包含诉讼之外的纠纷实质化解,也包含诉讼之内的纠纷实质化解。[^8]

狭义诉源治理中,法院扮演角色

有限参与、积极辅助。

必要性

目前法院仍面临人案矛盾难以突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等长期制约法院发展的突出难题。尽管各地法院在破解这些难题上进行了许多有益方便探索,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消减诉讼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的严峻态势。这些问题深层次地反映出当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相对不足26不足的司法供给之间的突出矛盾。[^9]

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与国内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尤其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但总量增大,使得以上矛盾更为凸显。[^10]

“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的融合战略,发展至今吸引了中央、地方、各机关、各部门的高度关注,被视为增进社会和谐、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成为“现象级”的政治词汇与改革术语。[^11]

目的

“诉源治理”的目标是推动形成党政主导、综治协调、源头防范、诉非联解、多元共治、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其目标价值仍然是“纠纷就地化解”,从这个意义上讲,“诉源治理”是对“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做法的坚持与传承。

其次,“发动和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纠纷解决方式,强调纠纷的自我化解,而“诉源治理”所提出的广泛动员社会主体参与,依靠的主力还是人民群众。

最后,提升基层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已经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根本要求。无论是“枫桥经验”还是“诉源治理”在纠纷化解,依靠和发动群众的纠纷解决方法,就基层社会治理来看都是方式和手段,真正的目的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因此,“诉源治理”是“枫桥经验”引领基层治理的坚持和传承。

功能

诉源治理是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诉源治理格局离不开治理主体之间的有序分工,主次分明。政府积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在诉源治理中相比法院的司法被动性更能发挥治理效果,更应成为主要力量,而法院作为辅助力量更为恰当。其次,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开展的各项工作是自身基本职能的集中体现,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若不在诉源治理中强调有限参与、积极辅助,只会使法院的工作找不到重点、本末倒置。最后,诉调对接、诉非衔接、推动联调、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等诉源治理实践也表明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并不能面面俱到,而只能是有限参与和积极辅助。从广义的诉源治理视角来看,在诉讼外的纠纷实质化解过程中,法院的角色宜为有限参与、积极辅助;在诉讼内的纠纷实质化解过程中,法院的角色应是全面参与,履行职责。[^12]

法院基于自身的审判职能,主要承担着后端(第三和第四层次)的“诉源治理”责任,同时也承担着发挥司法优势助推前端(第一和第二层次)的责任。

  1. 从法院自身需求出发。一方面,法院案件的大幅上升态势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是法院解决人案矛盾的治本之策。另一方面,案件的高位运行可能导致办案质效得不到保障,使得纠纷未能实质性化解。因此推动纠纷在案审源头化解,是法院应有之责。
  2. 基于法院的职能考量。法院应通过有效有益的裁判来引领社会风尚,引导正确价值导向,使纠纷自然止于萌芽。
  3. 立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相比司法诉讼程序,调解或公证、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更柔性的解纷方式,也是化纠纷于诉前的关键环节。在诉非协同互补过程中,法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衔接作用。
  4. 从社会治理全局来看。“诉源治理”是新时代下对“枫桥经验”的坚持和传承,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发展。以上对法院在“诉源治理”中角色定位的解读,既是法院恪守司法规律以及民事纠纷化解现状的主动作为,也体现了法院履行社会纠纷化解体系引领者、推动者和保障者职责的主动思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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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ar={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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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内外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author={郭彦},
  journal={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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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郭彦 and others},
  journal={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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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周苏湘2020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
  title={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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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司法区块链的网络诉源治理逻辑, 困惑与进路},
  author={张春和 and 林北征},
  journal={收藏},
  volum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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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何兵2003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
  title={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
  author={何兵},
  year={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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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曹建军38诉源治理的本体探究与法治策略,
  title={诉源治理的本体探究与法治策略},
  author={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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